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简称“证书”)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放弃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权,由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简称“省绿办”)核实,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批准,予以注销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