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食品协会

协会简介


湖南省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省民政厅批准,是我省从事或热心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认证、贮运、销售、监测、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及农业生产资料、食品(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开拓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市场等单位和个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是政府与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一直以来,协会在湖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和湖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指导下,致力于从源头规范引导会员单位严格按照绿色食品要求生产,大力宣传推介绿色食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三品一标”认证咨询、绿色生资、质量管控、标准宣导、制度建档、标识规范、宣传推介、产销对接等全程服务。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发展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为核心,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己任,致力于促进湖南省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事业的发展。协调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生产、科研、贮运、销售、检测、认证、技术推广、生资供应等方面的关系,组织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生产宣传、科技协作、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社会监督、生产资料推广、信息传递、专题调研和科技推广服务,并成为政府与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进实施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工程建设,建立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绿色有机农业与食品加工的协调发展作贡献。


湖南省绿色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为:湖南省绿色食品协会;英文名称为:Hu Nan Province Gree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NPGA。
  第二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批准,是我省从事或热心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认证、贮运、销售、监测、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及农业生产资料、食品(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开拓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市场等单位和个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是政府与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发展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为核心,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己任,致力于促进湖南省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事业的发展。协调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生产、科研、贮运、销售、检测、认证、技术推广、生资供应等方面的关系,组织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生产宣传、科技协作、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社会监督、生产资料推广、信息传递、专题调研和科技推广服务,并成为政府与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进实施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工程建设,建立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绿色有机农业与食品加工的协调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并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绿色食品发展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政府服务。
  (二)组织绿色农业发展模式和经营理念的科研与示范,开展绿色食品及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组织绿色食品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先进设备提供咨询。
  (四)组织绿色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
  (五)宣传、推广和普及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知识,编辑出版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搭建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办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业务技术培训班,提高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七)组织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组织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宣传展销活动。
  (八)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修订绿色食品标准,保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维护绿色食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对市场中假冒伪劣安全食品进行举报。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发展的需要组织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构建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一)协调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科研、生产、监测、贮运、销售等方面的关系,开拓国内外市场,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开展市场流通信息的调查研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推动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承担中绿华夏有机农业湖南工作站的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机农产品认证、培训、交流、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十四)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宣传推广工作,开发推广优质安全绿色食品投入品及配套技术,为绿色食品发展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
  (十五)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凡从事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科研、生产、贮运、销售、检测、认证、技术推广、生资供应等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支持、热心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事业、从事或自愿参与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相关业务工作的个人(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承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名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帮助我省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对此作出较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协会活动有提出建议和资助的义务;
  (七)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会的党风廉洁建设工作;
  (三)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主要职责为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人为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以及确有工作需要且与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二条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购买服务,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协会换届之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提交相关材料;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事业单位和《协会秘书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