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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绿办】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17:38:28

湘绿办〔201915

各市州绿办,全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管理,提升绿色食品示范基地建设水平,促进三品一标产业发展,我办对《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新修订的《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申报与管理工作。

  原《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绿办〔201522号)同时废除。

湖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2019717


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壮大绿色有机产业规模,打造农产品品牌,规范和加强绿色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管理,引领带动全省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食品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是指从事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生产,产品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省绿办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从事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农业园区、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有规模。示范基地范围明确、基本集中连片,认证产品(原料)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粮油类不低于1000亩,露地蔬菜类不低于200亩,设施蔬菜不低于100亩,茶叶、水果、种植类特色产品不低于200亩,养殖类产品最低规模不得低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主体最小申请规模的要求。

  (二)产业有基础。示范基地管理组织体系健全,生产技术先进,制度上墙,记录完善,管理规范,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道路水利基础设施较完善,产地环境符合NY/T391GB/T19630等相关技术要求。

  (三)认证有力度。获得农业部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占示范基地规模的80%以上,到期产品再认证率保持100%,能带动周边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和认证。

  (四)安全有保障。认证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未出现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现象。

  (五)产品有追溯。示范基地要纳入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身份证管理;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并开展农药残留自律性检测,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注册,对所有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示范品种、生产规模、区域范围、产地环境现状说明和产品认证信息、产量和质量安全等情况,并如实填报《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县级推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对照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和认证管理有关要求,县绿办具体负责选点、考查和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级审查。创建单位将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市州绿办审查,审查合格的应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必要时,市州绿办可要求创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核查核实。

  (四)省级评定。经市州审查合格的,省绿办组织审查评定,评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

第三章 示范建设

  第六条 经评定合格的示范基地,省农业农村厅授与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的铭牌,并从产品认证、项目安排、营销网络、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七条 示范基地除应当遵守国家绿色有机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在原料基地或加工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标示牌,其制作应当符合《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标示牌要求》(附件2)。

  第八条 示范基地在其产品促销、广告宣传和相关推广活动中,须使用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称号或相关信息。省绿办组织构建认证产品的互联网+绿色食品电商平台,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示范基地要按照绿色食品行业标兵的定位和管理水平领先、技术水平领先、产品质量领先和品牌影响力领先的要求,苦炼内功,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在全省农业绿色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示范基地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需继续保持示范基地资格的,须在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产品认证证书被上级主管部门取消的;

  (不用或违规使用绿色、有机食品标志标识和示范基地标示牌的;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并经确认属实的;

  (示范基地认证产品数量和生产面积减少,不足以承担示范带动任务的;

  (产地环境、生产条件、加工工艺显著改变,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并经查实的;

  (示范单位主动书面申请放弃的。

  第十二条 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基地、厂区或宣传物上使用或悬挂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的称号或标识。

  第十三条 县级绿办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组织、日常管理,市级绿办负责示范基地运行监管和督查,省级绿办负责示范基地评定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省(市、县)绿办是指省(市、县)级从事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1.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申请表(盖章)

    2.湖南省绿色食品示范基地标示牌要求